《洛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2017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洛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215号),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规范程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在借鉴外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力争对非法集资活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举报渠道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网络、电话以及当面陈述等形式对洛阳市范围内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通过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题网站(网址:www.lyscf.gov.cn)咨询投诉栏目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有效提高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效率。
(二)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受理范围:
一是举报事项符合非法集资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公开宣传并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是举报事项涉及区域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涉及的群众主要为我市群众;
三是虚假宣传等非法集资广告信息;
四是其他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事项。
(三)明确奖励原则和条件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有关部门开展核查或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是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受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是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跨省(区、市)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市处非办向省处非办申请给予奖励;举报跨省辖市、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市处非办给予奖励;举报某一县(市、区)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由辖区处非办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是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基本线索和证据,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是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是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与违法事实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是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已被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辖区政府掌握,正在开展核查或列为高风险企业监督化解风险的;
四是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处置终结的;
五是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六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明确奖励线索评定标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要素综合评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是三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具备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二是二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经核查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有限,对案件侦办作用轻微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三是一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提供重要证据和直接信息,对案件侦办起到重大作用的,按照该案件未兑付的0.1‰给予5000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对能够及时主动举报所在企业主要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应账目等重要证据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经查实属实后,除上述规定的奖励外,由负责办案的司法部门研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免相应责任处罚。
(五)明确奖励资金的领取要求和来源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2017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根据需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2018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六)明确举报人安全保障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信息等。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