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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解读

2017/12/25 城事通编辑部 1.6w 阅读 215 点赞 查看原文
《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
意见》解读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 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据此规定,年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洛阳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中职责任务第六项明确“研究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市政府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级政府要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符合条件的要设立公职律师”。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洛政〔2017〕51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资格的同时,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开始《意见》的调研起草工作。2017年7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给市政府各部门下发《关于报送公职律师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各部门对本单位现有公职律师数、具有律师(司法)资格人数、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进行统计,连同对我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建议等报市法制办。8月,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发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征求意见。9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征求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单位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由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切实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强化公职律师履职保障六个部分组成。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加快构建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等方面,阐述了《意见》的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时间节点等。
(三)明确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和七项具体职责范围。
(四)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公职律师行使职能的六项权利和履行职责的五项具体义务。
(五)切实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公职律师队伍基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协调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公职律师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做了规定。
(六)强化公职律师履职保障。明确了相关责任,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等内容。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规定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公职律师制度”,同时为保障该目标能够顺利实现,《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部门2018年上半年要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2018年底,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确保2019年底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二是明确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意见》在“加强公职队伍管理”部分明确了几种必须听取公职律师意见或者有公职律师参与讨论的情形,同时规定“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强化部门职责。《意见》在“落实相关责任”部分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各级政府部门申请公职律师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公职律师进修深造的机会”。
四是强化保障机制。鉴于目前各单位公职律师履行相关职责,均是义务性质。为保证其积极性,《意见》在“强化经费保障”部分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职律师执业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经费予以保障,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条件,确保公职律师顺利开展工作。”同时,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导,推动公职律师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意见》在“强化督导检查”部分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五、解读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解读人:李卫娜,联系方式6392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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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