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的相关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发〔2014〕7号),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支部)负主体责任,是党中央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市民政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局党组和局党组成员要坚决贯彻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局党组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全力支持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是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局党组主体责任要与驻局纪检组监督责任紧密结合,使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辅相成,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局党组作为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切实加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六条局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局党组集体责任和局党组成员个人责任。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民政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七条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坚决执行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八条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局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深化宣传教育、选好用好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支持查办案件、推动源头治理、严格监督考核等。局党组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
第十一条局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紧密结合民政业务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部署年度工作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力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权力规范行使、阳光运行。
(三)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局党组书记听取局党组成员关于所分管处科室、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局党组成员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
(四)每年召开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总结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署本年度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
(五)局党组书记与局党组成员、局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局属单位每年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定期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廉政考核和廉政谈话。
(七)局党组成员要不定期组织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督促分管科室、局属单位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二条树立清正廉洁使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切实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把管好、用好干部放在突出位置,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并由驻局纪检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动议干部任免事项,应首先考虑干部的廉政情况,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分管局领导和驻局纪检组应就动议人选的廉政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且影响使用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政问题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五)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或驻局纪检组进行廉政谈话。经廉政谈话后再予任命。
第十三条 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积极维护群众权益。
(一)局党组和局党组成员对作风建设要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局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三)认真贯彻落实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有关制度,局级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不少于4次,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深入基层开展随机调研。
(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作为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中共洛阳市民政局党组贯彻落实洛阳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责任分解意见的责任分工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编好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二)推行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民政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局党组成员要督促分管科室、局属单位针对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查找确定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确保每一项职能权力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
(三)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局党组书记根据市委要求向市委、市政府述廉,局党组成员在市委考核时书面述廉;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在年度考核时向局党组书面述廉,并交局监察室备案;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述廉,班子成员在年度检查考核时书面述廉。
(四)建立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局党组成员定期约谈分管科室、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五)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局党组领导和支持驻局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局党组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转驻局纪检组。针对同一单位、同一内容重复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且反映情况重大的,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反映相关情况。
(二)局党组要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三)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要进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对未能落实好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追究。
(四)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利用职权影响驻局纪检组办案,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局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定期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听取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二)通过主持党组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上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开展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约谈检查考核问题较多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四)加强对局党组成员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党组成员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五)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局党组成员要切实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坚持分管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起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防控廉政风险。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时,同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督促其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廉政约谈等措施,做到防微杜渐。
(四)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于律己,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落实局党组关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本科室、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坚持不懈抓好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整改落实;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局机关有关规定,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三)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驻局纪检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对涉及本单位的群众举报或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配合调查处理;领导、支持本单位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局党组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局党组书记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行“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审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局党组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体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向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结合报告情况,每年适时听取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行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局党组成员每年最少一次向局党组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局党组书记与局党组成员、各科室负责同志、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以及分管局领导与分管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驻局纪检组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实行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查办各科室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查办局属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同志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单位和纪检监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按照市纪委要求,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市纪委。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