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4号建议的答复
洛医保〔2022〕17号
赵会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由定额报销改为按比例报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全面落实生育保障政策
(一)职工生育保障政策。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目前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运行,费用合并征收,单位缴纳费率为7.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没有单设生育保险险种,个人不交费,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022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20元,各级财政补贴610元,共计930元。
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压力较大
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之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每年超支约2000万元左右,生育保险基金存在严重风险。为有效化解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2020年1月我省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运行,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医保基金调剂使用,目前每年使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待遇约2000万元左右。
因疫情影响,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我市参保人员疫苗、注射费以及部分核酸检测费用约8.6亿元,支付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约103万人次,同时我市参保对象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免交参保费用,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一系列惠民政策的执行,导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已经捉襟见肘。
2021年根据国家、省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市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带来更大压力。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顺应群众期待、聚焦群众期盼,在公共服务方面补短板、提质量,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也是医疗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持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逐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