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牛莺歌代表:
感谢您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偏低需上调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调整价格的建议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后,2021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试点城市,2024年4月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国家医保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关于印发〈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关于印发〈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等通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各专业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全力推进我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益,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关于激发行业活力的建议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最终实现“四个可以”、“三个回归”,即百姓可以接受、财政可以承担、基金可以运行、医院可以持续,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
(一)探索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的调控机制
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改变以往将药品、耗材降价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来源的做法,消除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降价之间的“跷跷板”关系。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手册》(2022版),制定测算规则,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充分考虑医院运行成本(百元收入医疗支出)、群众负担(医保结算自付比)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基金结余率)等重要指标,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在规律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量。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通用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将公立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其中诊查、护理、床位、注射、换药、清创缝合及部分符合通用特征的中医服务项目,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价格基准,通过动态升降政府指导价,分期分批向价格基准靠拢,按照“聚类、轮动、必要、会商”的调价原则,根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评估,同一类别的通用型项目尽量在同一轮次的调整中安排,保持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跨价区涨价,拟调整的价格原则上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上一级医疗机构的价格。
(三)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复杂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和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要求较高、少数特定专业、服务均质化相对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复杂型项目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政府指导通过规则设计和指标体系,体现对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临床重点发展的学科和项目,以及中医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持,实现促进项目间和区域间比价关系优化的调控目标。对于复杂型项目价格等级,制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等级评定办法,综合评判确定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等级,作为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的依据。
(四)完善特需、市场调节价项目分类形成和备案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当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所有特需服务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成本核算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每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项目数和医疗收入比例,均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的10%。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价格水平、定调价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等资料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自主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占用本年度的价格调整总量。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机制
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整窗口期,合理确定调整的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按照省局统一安排,2021年10月1日,我市下发了《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洛医保〔2021〕45号文件,对中医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彰显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1.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
依托国家、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利用洛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系统,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重点信息报告和成本调查制度,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药费用、财务收支及薪酬水平等情况,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采取组织开展卫生技术评估、项目成本调查等方式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2.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和考核
与行业相关第三方深化合作,全面掌握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价格调整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密切跟踪通用型、复杂型等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全市统筹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总结改革经验,形成改革评估报告。制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运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科学运用评估考核结果,将评估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保总额、信用评价等挂钩。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