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接收安置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洛民〔2012〕16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城市区公安分局,市救助管理站、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救助安置工作,确保弃婴、孤儿和社会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城市“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就全市救助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座谈交流。通过协调、沟通、理解,达成共识,并将直接涉及救助安置的洛阳市救助管理站、洛阳市儿童福利院、洛阳市社会福利院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制定成规范的“操作程序”,经市民政局和公安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
《洛阳市救助接收安置工作操作程序》(简称《操作程序》)以制度化的管理形式,使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可操作的依据,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风险隐患,更好地为最弱势的困难群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洛阳做出我们的贡献。
望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操作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民政部门的,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负责协调解决,联系电话:63917087,涉及公安部门的,由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协调解决,联系电话:63133171。
附件:1.洛阳市救助管理站关于救助安置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操作程序
2.洛阳市儿童福利院关于接收安置查找不到亲属的未
成年人的操作程序
3.洛阳市社会福利院关于接收安置“三无”人员的操
作程序
4.弃婴捡拾证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洛阳市救助管理站
关于救助安置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
操作程序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的规章和文件要求,确保实现“保护儿童、告别流浪”的目标。现规范救助安置操作程序如下。
一、接收对象
6周岁以上或6周岁以下且随同监护人或者亲属求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接待和入站
(一)自行来机构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应无条件接收。
(二)对6周岁以下且随同监护人或者亲属求助的,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提供关系、身份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者,由救助管理站报请辖区公安部门给予确定。
(三)对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由发现人与救助管理站联系,并直接送定点医院实施救助。
(四)对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由发现人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联系辖区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后,再救助处置。
(六)由辖区公安机关、城管、社会团体、市民等送来的未成年人应出具发现地、年龄、身体状况等书面证明。对言语不能表达、重度残疾、智障儿童等有疑似年龄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估算年龄出具证明,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七)父母双方判刑或父母一方判刑一方失踪的未成年人,无监护人的,由辖区公安机关送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并提供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户籍、年龄、家庭其他成员等)。
三、离站和安置
(一)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亲属接回,接回有困难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或者送回。
(二)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将其送市儿童福利院进行养育,并依法安置。
(三)对父母受刑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积极联系其他监护人,劝其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附件2
洛阳市儿童福利院
关于接收安置查找不到亲属的未成年人的
操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保证弃婴、孤儿和查找不到亲属的社会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规范接收安置操作程序如下。
一、接收原则
弃婴、孤儿和查找不到亲属的社会流浪未成年人进入市儿童福利院实行集中养育,依法安置。坚持部门协同、社会配合、逐级审批的原则。
二、接收对象
(一)由捡拾人报案、辖区公安民警出警送达的弃婴。
(二)由辖区民政部门送养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孤儿。
(三)由救助管理站送养的查找不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
(四)由公安部门送养的涉案和憨傻痴呆儿童。
三、安置办法、送养程序和材料
(一)弃婴
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1、安置办法
在洛阳市区内捡拾的弃婴,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非洛阳市区捡拾的弃婴,由捡拾地的福利机构安置,也可送市儿童福利院安置。
2、送养程序和报送材料
⑴捡拾人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确定身份后,由出警民警应在送弃婴的同时,规范填写统一印制的《捡拾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送交儿童福利院安排救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时送达的,应在三日内将表格补充完整交儿童福利院。
⑵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后,办理入院手续,建档(性别、年龄、照片、体检报告、接种卡),进行养育并依法安置。
⑶发现已经死亡的弃婴,出警民警应直接联系殡仪馆,并出具发现过程证明材料,殡仪馆应按规定接收处理。
⑷200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的弃婴。公民私自收养需要准备的材料中,其中,公安部门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报案证明(捡拾人要为公安部门提供当时捡拾地现场两名证明人和村委会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要有询问记录),儿童福利院或福利机构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办机构养育手续。2009年4月1日后,公民不得再私自收养弃婴,发现弃婴,由公安部门送交儿童福利院或福利机构安置。
(二)孤儿
指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儿童。
1、安置办法
在洛阳市区内年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生活无着落的孤儿,由民政部门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非洛阳市区的同龄孤儿,由辖区的福利机构养育,也可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
2、送养程序和报送材料
⑴辖区民政局携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所在地县(区)民政局、乡(镇)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监护人转移公证书、近亲属自愿放弃监护声明、户口迁出证等相关手续,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批准,送市儿童福利院安置。
⑵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后,办理入院手续,建档(性别、年龄、照片、体检报告),进行养育并依法安置。
(三)查找不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
1、安置办法
在洛阳市区内查找不到亲属的年满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儿童,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非洛阳市区的同龄儿童,由辖区的福利机构养育,也可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
2、送养程序和报送材料
第一,由公安部门送养的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无家可归儿童。
一、涉案儿童
公安部门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的或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婴幼儿6岁以下(含6周岁),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持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证明(办案经过、儿童基本情况、4周岁以上含4周岁儿童的询问笔录),临时送市儿童福利院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
二、憨傻痴呆儿童
出警民警应对被遗弃的无表述能力或憨傻痴呆儿童的年龄进行初步目测,填报估算年龄等信息内容后,由民警持陈述笔录和公安机关证明,送入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
三、公安部门对以上两类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儿童,待结案后,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结案证明(含60天寻亲公告证明)。
四、市儿童福利院按照要求接收以上两类儿童后,办理入院手续,建档(性别、年龄、照片、体检报告、接种卡),先进行临时代养,后依法安置。代养的孩子,如果亲生父母前来认领的,凭亲子鉴定书(原件)、公安机关与儿童福利院解除代养关系手续(原件),按程序办理孩子离院手续。
第二,由救助管理站送养的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无家可归儿童。
一、救助管理站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审批表(附:公安部门证明、60天寻亲公告、4周岁以上(含4周岁)儿童询问笔录(对言语不能表达、重度残疾、智障的儿童,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估算年龄证明)、基本情况登记表、常规体检报告,送入市儿童福利院安置。
二、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后,办理入院手续,建档(性别、年龄、照片、体检报告、接种卡),进行养育并依法安置。
附件3
洛阳市社会福利院
关于接收安置“三无”人员的操作程序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为保障18周岁以上“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规范接收安置操作程序如下。
一、接收原则
“三无”人员进入市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坚持政策统一、福利均等、本人自愿、逐级审批的原则。
二、接收对象
一是由辖区民政局送养的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三无”人员;二是由市儿童福利院转入的年满18周岁的残疾“三无”人员;三是由市救助管理站送养的查找不到家人的年满18周岁的“三无”人员。
三、送养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城市区送养的“三无”人员
1、送养程序
(1)由 “三无”人员首先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接到申请后,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初审符合条件,由负责人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上报的申请后,到辖区民政局领取《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辖区民政局审核。
(4)辖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对拟入住市社会福利院的“三无”人员,组织市社会福利院和辖区民政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在《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6)经批准入住市社会福利院的“三无”人员,由社区负责人(签名人)持审批材料、1寸照片6张、送养人档案等到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确定入院时间。
(7)院民入院时一并携带特殊用品(如轮椅、助行器等)。
(8)对拟送往市社会福利院入住的危重病人,需先由辖区民政部门对其实施临时救治,待病情稳定康复后,由社区携带证明材料,将其送入市社会福利院入住。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入院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3)社区出具的“三无”证明,并加盖办事处意见。
(4)三甲以上医院一个月内的体检身体证明,包括:乙肝五项、胸透、癫痫病等。
(5)市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无传染病证明,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无精神病证明。
(6)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卡、医保卡,残疾人证。
(7)旁系亲属提出的无扶养能力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无扶养能力证明,并加盖办事处意见。
(8)在市级报纸刊登的7天公示凭证(内容由社会福利院统一格式)。
(9)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签署意见的《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社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二)市儿童福利院送养的“三无”人员
市儿童福利院送养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残疾“三无”人员。
1、送养程序
(1)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组织市社会福利院相关人员到儿童福利院对被送养人员进行初审。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进行审批。
(4)对符合送养条件的“三无”人员,由市儿童福利院向市社会福利院提供送养人材料,共同商定送养时间。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残疾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卡、医保卡。
(3)被送养人的档案材料及1寸照片6张。
(4)近一个月内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乙肝五项、胸透、传染病、癫痫病等)。
(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签署意见的《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三)市救助管理站送养的“三无”人员
1、送养程序
(1)市救助管理站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
(2)由社会事务科与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进行协商,并组织市社会福利院相关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对被送养人员进行初审。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进行审批。
(4)市救助管理站向市社会福利院提供送养材料,共同商定送养时间。
2、需提供的材料
(1)被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2)被送养人1寸免冠照片6张。
(3)报社(日报或晚报)寻亲公告(公告期60天以上)。
(4)市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无传染病证明,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无精神病证明。
(5)被送养人近一个月内由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乙肝五项、胸透、癫痫病等)。
(6)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共同签署意见的《城镇“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四份(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3、明确身份,合法生存
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安置的救助管理站送养的这部分无法查找来源、无法明确身份的憨傻痴呆人员,由社会福利院统一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申请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收时间、精神状况)。由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负责协调刑侦部门抽取血样录入打拐库和失踪人口库进行比对后出具证明材料,派出所户籍室按程序申报户口。
附件4
捡拾证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乡镇(村、社区) 发现 名(婴幼儿)儿童,性别 ,年龄 ,身体特征 ,身体状况 ,随身携带 。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其父母及其他亲属,确认为弃婴,送往洛阳市(洛宁县)儿童福利院或辖区福利机构安置。
民警(签名): 警号: 联系方式:
民警(签名): 警号: 联系方式:
派出所(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