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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2014/07/23 1.6w 阅读 357 点赞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11〕3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义务兵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义务兵优待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担比例由省辖市确定。

二、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二年)发给,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三、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凭本人《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享受范畴。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义务兵名册和资金预算等相关数据,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兵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豫民文〔2007〕181号)要求,于每年8月1日前将当年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给义务兵家属。

六、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应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人数上报省民政厅(表格附后),作为当年省财政拨付优待金的依据。

七、本规定从2012年开始执行。2010年入伍的义务兵,2011年优待金发放仍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按本规定发放。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