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
及孤儿父母宣告失踪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民文〔2011〕36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为了维护孤儿合法权益,完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及宣告其父母失踪的司法程序通知如下:
一、指导。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接受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申请时,要向申请人详细介绍申请程序,指导申请人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
二、认定。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具或确认的孤儿生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书面材料认定,也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生父母失踪的判决书认定。
三、申请。孤儿生父母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四、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于7日内立案。
五、时限。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宣告失踪之日起,15日内发出寻找孤儿生父母公告。在3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于30日内结案。
六、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案件,当事人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八、处罚。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存在虚报瞒报行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获取公安机关证明或宣告失踪判决书,骗取孤儿资格认定进而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一经其它个人、单位或组织向民政部门举报查实,民政部门将从查实之日起取消其所享受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由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协商解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