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民文〔2013〕3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为了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应以户籍为准进行发放。
二、优抚对象户籍关系变动、取得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后,应及时与新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说明情况,并到原抚恤补助金发放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将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优抚对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优抚对象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迁移的,由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在本省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审查其迁入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后,填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一)》,连同个人档案原件、书面申请、相关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起密封后邮寄到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述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一)》内填写审核意见,附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报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省民政厅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之后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将迁入优抚对象的身份证、《转移证明》等材料扫描进《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并完善有关信息;优抚对象迁出本省的,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审查其迁入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后,填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二)》,附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核后,连同个人档案原件、书面申请、相关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起密封后邮寄到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由外省迁入我省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补助金由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五、伤残人员的抚恤关系转移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