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背景
现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经过历次调整形成的。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功能定位、区域经济格局的变化,亟待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着眼,综合考虑省财政直管县改革等方面挑战,通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充分发挥其“激动能、转方式、重均衡”作用,调动各区干事创业积极性,共同“做大蛋糕”,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提供财政保障。
二、主要内容
此次体制调整主要按照“优化财力格局、完善激励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推动形成市与区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分配格局,激发城市区发展动力活力。
(一)调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配体制
一是市级重点工程建设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下划区级;二是取消原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上解事项;三是取消原市级固定税源户下划收入增量上解(补助)事项;四是对于各区自行从外地市新引进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市与区5:5比例分成;五是结合城市区学校优化布局,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分配办法进行调整;六是优化税收增长奖励机制。鼓励各区发展创新型经济,引进培育高成长性产业。七是完善开发区财政激励措施。八是明确跨区经营企业税收收入结算办法。
(二)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
市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归市级,收储成本核算后按收储渠道据实拨付。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给予城市区不超过征收住宅房屋费用1%的工作经费。
区级筹措资金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市级分成10%;城中村(经市政府批复认定的整村拆迁项目)市级分成20%;旧城改造(拆除住宅房屋容积率超过1.2的项目)市级分成25%;其他经营性用地:中心城区市级分成30%,开发区市级分成25%;除上述市级分成外,其余全部返还城市区。
(三)调整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权责关系,提高各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解读机构
市财政局,解读人:甄梦颖,联系方式:6331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