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背景情况
借鉴国内城市关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期的成熟管理经验,结合国内运营地铁城市经验,我市轨道交通保护工作将分为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完成轨道交通保护立法工作两步走,为满足现阶段建设需要,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写了该《办法》。此次起草主要以住建部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2014年3月1日)为依据,同时借鉴郑州、西安、南京、上海、北京等地相关经验,参考国内已运营地铁城市成熟经验,在充分征求、吸收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初稿形成后,赵书政副秘书长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和2018年1月5日召开协调会,集中听取了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房管局、新奥燃气、北控水务、热力公司、市通信办等14家单位意见。
其中,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发改委等11家单位无意见,市住建委提出的意见已全部采纳,市人防办、北控水务提出的部分意见经协调已达成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市人防办提出:①第六条删除:“联通申请人应当承担接口费用及由此增加的相关工程费用”意见经2018年1月5日协调会协调,已达成一致;《办法》第六条内容不再修改,后续涉及人防费用问题,本着“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协调。②第八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阅管线、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应由轨道建设单位出具联系函,并签订相关协议”意见经2018年1月5日协调会协调,已达成一致;《办法》第八条部分内容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应根据产权人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2.北控水务提出的建议删除第十三条“并确保按通过的方案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下实施”内容经2018年1月5日协调会协调,已达成一致;《办法》第十三条:“并确保按通过的方案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下实施”修改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与”。
三、主要内容
《办法》简要概述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共计13条。
第1-4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事机构及规划、国土等部门协同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5-6条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涉及未出让用地和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7-10条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需要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产权单位的大力支持,轨道线路沿线综合开发相关手续的办理需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大力支持;
第11-13条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分别对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市直相关部门协同工作,从规划层面做好控制,建设阶段做好管理,运营阶段做好保护,对轨道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保护范围,为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建设控制提供的技术支撑。
三是向地保立法迈进了一大步。《办法》出台后,要不断积累经验,加快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把地铁保护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做到有法可依。
五、解读机构
市轨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