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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2019/04/24 3.3k 阅读 332 点赞

《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一、解读时间

2019年4月19日

二、解读提纲

(一)背景情况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2016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对全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做了进一步要求。十九大提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12月,我市与开封市被省住建厅确定为全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并要求试点城市立足自身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三地联动带动全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开展。2017年6月,我市出台了《洛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8〕47号),对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落实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是“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适时出台《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是洛阳市委、市政府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顺应住房承租人需求,推动洛阳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根据《洛阳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8〕47号)工作分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经过广泛调研,借鉴了郑州、合肥等国家试点城市的做法,起草了《洛阳市住房承租人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集中征求了市公安局、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教育局、公积金中心、交通运输局、旅发委、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首先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实现租房人与购房人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办法》中的住房承租人进行了定义。

考虑到《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条款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只适用商品住房租赁,备案范围有限,而对于一些部分不符合办理备案条件的商品住房租赁以及单位住房、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排除在租赁备案管理之外的实际问题,增加了相关条款,解决了这部分住房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或进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要求。

第四条至第十三条对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进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手续后在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对不同类型住房承租人子女规定由住房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

在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享受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60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

在享受社会保险和就业创业服务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在我市就业务工或创业的,可参加洛阳市各项社会保险,可享受参加公益性招聘、人事档案代理等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在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政策方面,规定在我市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洛居住的外来人员家庭成员去世后,可按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方面,规定住房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承租人可在申请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享有办理旅游年票、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境证件、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服务。60岁以上住房承租人可按照我市现行政策享受老年人乘车优惠。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住房承租人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明确了《办法》有效期限和实施期间与上级新出台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处理。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办法》明确了住房承租人的定义。住房承租人租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合法建设的符合规划、消防以及安全性要求的商品住房、公寓、单位住房、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的。应当通过市民之家服务窗口或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或进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取得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已信息采集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住房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

二是统筹整合了城市区住房承租人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明确了住房承租人其家庭在子女义务教育、卫生计生、法律服务、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居住证办理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与住房产权人家庭享有均等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明确了约束条款。住房承租人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进行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时,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注销其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已采集的信息,记入诚信档案,相关部门视情取消其享受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权益。

(五)解读机构

市住房局,解读人:刘飞,联系方式:63206571。

三、解读方式

文字解读材料。

四、解读渠道

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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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