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7年6月30日前,在洛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其中:工作总结必须包括本年度参与精准扶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规范化建设、创办博览会、年会、论坛活动以及消防自查和接受检查情况)。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必须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交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党建工作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专职工作人员不满3名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可以吸收领导成员、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中的党员,也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联合建立党支部;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团体,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委申请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四、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之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写入章程,并按要求提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未按要求提供的,年检结果将视情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三)应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点击“附件”下载“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联系单位:洛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41号市民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379-63940214
洛阳市民政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1、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