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
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13〕3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民函〔2013〕309号)要求,将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展新的《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现就我省换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所需材料
残疾军人评残的审批材料、个人档案材料,原《残疾军人证》,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4张,《2014年河南省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审批表》。
二、换证程序
1、县(市、区)民政部门收缴残疾军人原《残疾军人证》,认真核对其伤残档案,填写《2014年河南省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2、省辖市民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对本辖区内换证人员按县(市、区)进行汇总,填写《市换发新证残疾军人汇总名册》,连同《2014年河南省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审批表》一起报省民政厅优抚处。
3、省民政厅优抚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批,换发新证。旧的残疾军人证件由省厅集中销毁。
三、办理方式
1、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期分批到省厅集中办理;
2、省厅到市、县统一办理。
各地具体换证时间和方式省厅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残疾军人切身利益。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时间节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对借换证之机搞不正之风或违规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所有换发人员的身份证、档案材料等要提前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证未按规定采集认证的不予换证。
3、换证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将每个换发对象的《2014年河南省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审批表》扫描进《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报省厅优抚处。
2013年12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