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2016年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2016年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努力构建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强化农村社区的自治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通过试点,为全市继续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经验,为全面推开农村社区建设奠定基础。
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在行政村范围内开展,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农村社区。农村社区的设置不得调整或变更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三、目标任务
2016年我市确定孟津县、汝阳县、嵩县为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县,其余的县(市、区)确定1至2个试点乡镇(办事处)和一定数量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行政村不少于总数的15%。各试点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在完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覆盖面,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市农村社区建设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在原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村室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文明村镇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室内外设施相结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
1.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原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考虑农村居民的居住状况,一般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选址建设,以整合利用村级组织办公服务场所、居民活动场所等现有场地、设施和服务资源为前提,按照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新建、改建或扩建,集管理、服务、活动等功能于一体,尽量缩小办公用房、扩大服务活动用房面积,避免闲置资源或浪费。
2.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般应设置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站)、村级组织办公室、居民议事室(会议室)、警务室、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妇女儿童之家、多功能远程教室、农家书屋(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计生卫生服务中心(站)、文体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室外活动广场,村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及活动用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可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慈善爱心超市、日用消费品超市、农资站(超市)、邮政、洗浴、理发、餐饮、燃气、话费充值等服务设施和商业便民服务网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农村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市场化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面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建设,最少不低于300平方米。村级组织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原则上设置在一楼,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广场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中国社区”标识,各功能室标牌也要统一、规范使用“中国社区”标识,村务公开栏设置要统一,公开内容要及时、规范、透明,村规民约、“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等制度要上墙上栏,张贴悬挂位置要明显。
3.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强“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开展面向农村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养老、助残、计生卫生、文体教育、司法、社会治安、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等服务项目,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代理、巡回办理工作机制,优先满足孤儿、老年人、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为乡镇及农村社区开展服务提供便捷渠道和技术支持,大力提升农村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
4.积极发展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和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居民以多种形式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民兵组织、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科普协会、红白理事会,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助老扶幼、扶残助残、矛盾纠纷调解、文体活动等社区志愿服务。
(二)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依法确定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制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加强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高农村社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农村社区民主监督机制;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加快实现农村社区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壮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区、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激励保障机制,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四社联动”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出发展人员、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军人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建立健全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关爱服务政策,整合关爱服务资源,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不断提高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动农村社区综合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发展水平。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建立污水、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网络,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打造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农村社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推进社区矫正、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关爱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水平;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培育扶持民间艺术、农村社区文化特色品牌,凝聚农村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力。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6月中旬—7月初)
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宣传动员,要依托村级组织,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主要目的、工作任务等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6月底—7月上旬)
各县(市、区)要在调查摸底、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我市《2016年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7月中旬—11月底)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具体工作任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帮助试点村解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评估总结(12月初—12月底)
年底前各县(市、区)首先对本单位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自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局汇报。市里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试点工作集中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奖励和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努力推动形成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综合协调、检查指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完善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对试点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农村社区建设筹资渠道,统筹利用好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社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三)强化人才支撑。建立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驻村干部、志愿者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工作队伍。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完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干部、村“两委”成员和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升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四)及时总结经验。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