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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政局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2016/10/25 1.6w 阅读 483 点赞

洛阳市民政局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民政局《机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局机关内部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民政系统各单位对经济运行负总责的领导、财务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单位资产、资金生产使用的安全;

(三)、确保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局机关在内部设立内审组,由局财务科和局监察室共同组成。内审组对局党组负责,经常汇报工作。内审组根据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局属各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具体工作情况在局系统内或专业审计单位抽调8-10名财务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设内审组组长一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担任。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五)、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各种数据和信息等,除向上级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保密责任。

七、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内审组每年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并将内审结果、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局党组。原则上每年内审不少于二个单位。两年为一个审计周期,原则上每个周期内需将局属单位全部审计一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