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扶贫办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依据《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民政部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当前脱贫攻坚战现实需要,现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
为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洛阳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暂行)》(见附件),对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状况核对内容、范围、方法进行了统一。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参照《洛阳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暂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共同研究细化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切实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标准的统一。
二、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信息的沟通,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为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数据基础。
三、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同步调整机制
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扶贫标准线的要求,综合考量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和扶贫标准线调整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扶贫标准线年增长率不低于6%的规定,我市2016年扶贫标准线拟调整为3050元。各县(市、区)在进行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时,可暂时按照我市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线执行,市民政局将在扶贫标准线正式调整后,报请市政府相应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四、严格落实按户施保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户认定的做法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我市农村低保以往一些地方采取按人施保的做法已不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今后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根据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科学确定被保障家庭低保金发放数额。
五、开展摸底调查、做好兜底保障
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经济状况摸底调查,切实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民政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将现有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排查出来,由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扶贫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现“应扶尽扶”;扶贫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将列入当年脱贫计划、没有享受低保且可能无法通过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排查出来,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遭遇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救灾救助等政策,尽可能予以救助;对无法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扶贫部门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应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必要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联合调查,摸清当年列入年度规划脱贫户和低保对象底数,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分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切实强化领导、理解任务、细化方案、压实责任。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既要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通知精神,又要具体研究谋划,做到亲力亲为。
(二)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形成既分工负责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遇到重大事项或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完成的工作时,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导检查,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市民政局、扶贫办将联合进行督导检查,对两项制度衔接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向县级政府通报并督促整改。
附件:洛阳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暂行)
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扶贫办
2016年11月3日
附 件
洛阳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
(暂行)
核算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科学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和扶贫项目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内在要求,对于实现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人员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制定核算办法如下:
一、核算范围及内容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是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三)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的成员。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法定赡抚养义务成员包括:与核查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非共同居住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用于计算转移收入,不作为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基数。
二、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进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全年家庭成员收入总和÷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单项收入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以获得的实际数额计算;
2.不稳定收入以核查前6个月的平均水平计算;
3.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或出具证明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5.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县(市、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年收入按县(市、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6个月计算;
6.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获得其他收入(以下统称一次性收入)的,应在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有多项一次性收入的只能扣除一次),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一次性收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分摊的,则一次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7.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征地补偿款按照第6项的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8.因拆迁一次性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其拆迁补偿费,扣除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实际支出后的结余部分,按照第6项的规定计入家庭收入;
9.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扶贫)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高于低保(扶贫)标准2倍的,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作为义务人能够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义务人承担应尽义务。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无法计算义务人实际收入的,每名义务人应给付每名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参照国家基本养老金规定,暂按70元/人/月计算;
10.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11.林业、牧业、渔业、养殖业等收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有据可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2.有承包土地的,土地收益由县级政府认定;
13.县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收入。
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折减计算。折算公式为:农村家庭折算后收入=家庭年收入×折算系数。折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0.8系数折算的:(1)有0-16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2)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单亲家庭;(3)有1名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慢性病的。
2.按0.7系数折算的:(1)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的;(2)有2名以上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病的;(3)有2名以上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单亲或主要劳动力患有慢性病的家庭。
3.按0.6系数折算的:(1)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的;(2)有2名以上(含)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4.按0.5系数折算的:有2名(含)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残、重病成员的。
疾病的界定,以县级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病例及医药费支出单据为凭证。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病包括: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2.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3.农村教师奖励性补助;4.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贴费、丧葬费;7.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8.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9.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10.上级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家庭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
2.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
3.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价值按照当地房产交易相关规定或同类型房产交易均价核算;
4.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可用于经营收益的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价值按照当地同类型产品交易均价核算;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三、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保障)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养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二)核查方式。在申请人(保障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扶贫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
1.信息核对。经申请人(保障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保障)家庭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3.评估测算。对申请人(保障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进行评估测算。县(市、区)可探索实施典型案例评估的做法,为相似家庭的经济状况评估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