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以承诺制办理但未补充材料的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且取消备案后24个月内不得再次以承诺制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二、明确承诺制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以材料制办理的,支付比例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以承诺制办理,但未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支付比例在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承诺制备案人员补充相应材料后,享受与材料制备案相同就医待遇。
三、做好衔接过渡。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2号)文件要求,2025年1月9日前已通过承诺制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视同材料制备案,之后通过承诺制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请各级医保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告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补充备案材料。10月1日之后,回洛阳本地住院前未补充材料的,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其他异地就医相关文件与本 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医保部门、各相关医疗机 构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