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期间,为给中外游客和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生活环境,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30日,在城市限养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执法行动。对违规养犬行为,将依照《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和《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限养区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饲养登记,领取准养证。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机关、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5、公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6、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清除。
7、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准养证,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8、单位饲养的大型犬严格实行栓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9、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