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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24/01/29 2.0w 阅读 532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持续平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洛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暂行规定》由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2023年12月1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形成本《暂行规定》。

三、主要原则

一是把隐患当事故。对所有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当做事故进行查处。二是分级负责。压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以及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依法追责。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落实相关责任、政府工作人员未落实监管责任造成事故隐患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8条,主要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排查治理责任、各级各部门排查治理职责、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的追究情形等内容。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为第一条和第二条,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二)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为第三条,除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结合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增加了13类认定情形。同时,对认定有异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邀请专家论证。

(三)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为第四条和第五条,主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排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制定治理方案、投入整改资金、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等5个方面的职责。

(四)各级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为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二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等措施。

(五)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追究情形。为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包括:一是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情形,包括应排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执法决定等3种。二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追究情形,包括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等9种。

(六)实施主体。为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作出党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七)其他方面。为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主要明确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及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媒体公告,以及文件的有效期。

五、解读机构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红伟   联系电话:8686069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