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部门解读部门解读

《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材料

2018/10/21 3.8k 阅读 548 点赞

《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的出让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解决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长,中小企业生存周期短,造成大量低效工业用地甚至闲置土地的矛盾问题。我局根据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征询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并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等部门反复研究,起草了《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对工业用地供应除继续维持现有最高年限50年期一次性出让外,积极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弹性年期(非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二、起草过程

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中各部门职责、价格修正、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并充分征求了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及各城市区政府等14家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9月2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市委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实际用地情况,将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由50年出让的固定模式,发展为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出让模式,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职责。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时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二)明确价格修正体系。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评估起始价,采取50年期出让价格结合修正系数综合确定,明确修正系数中土地还原利率、土地年纯收益等因素。

(三)加强监管。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作为考核评价主体负责对租赁期以及出让后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内容加强监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履约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内容。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确定了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模式。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

二是强化了政府调控工业用地供应的职能。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法定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明确了发改、工信、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智能,各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积极为承租企业提供服务,依法保障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满足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各项合法需求。

三是明确了绩效评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后让实行绩效评估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按租赁或者出让两种供地类型分别开展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五、解读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解读人:孟福祥,联系方式:6330599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