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统称“电动车”)及电瓶违法犯罪行为,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行为
全市所有电动车销售、出租门店、二手电动车经营门店、电动车修理门店及相关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电动车经营者),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1.收购盗窃车辆,或者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电动车、电瓶;
2.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包括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的电动车、电瓶;
3.拆解、改装、隐匿被盗电动车及电瓶的特征标识(如车架号、电机号等);
4.为他人转移、窝藏被盗电动车及电瓶提供便利;
5.其他涉嫌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赃的行为;
6.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废电瓶经营活动;
7.未取得机动车拆解许可从事电动摩托车拆解活动。
二、落实主体责任
1.遵纪守法,维护安全
电动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易秩序。
2.新车出售,如实登记
电动车销售门店对所有售出的电动车、电瓶一律要登记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售出的车辆信息(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等)及电瓶信息(品牌、块数、电压、价格等)要进行如实登记。
3.旧车收购,查验登记
电动车经营者收购车辆时必须查验车辆的合格证、发票等,并查验车架号、电机号等信息是否与合格证等信息一致,卖车人信息是否与发票和收据上登记的车主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不得收购;
电动车经营者应建立登记台账,如实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二手电动车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信息。不得对未经查验的车辆换锁、改装、拆除相关物品,严禁单独收购电瓶。
4.发现线索,及时报警
电动车经营者发现凭证不全、信息不符、有销售赃车及其他可疑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强化监管与打击
1.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全市电动车相关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法收购、销赃等行为。
2.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电动车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法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明知或应知是被盗电动车及电瓶仍予以收购、销售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窝藏被盗电动车及电瓶的行为,均可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协助破案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市相关经营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
特此公告。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