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提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I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豫财社(2015D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给予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适当的补贴,资助其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或通过养老服务机构等接受专业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具有洛阳市户籍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是指60岁
以上的失能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核定。
(二)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原则上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支持各县(市、区)探索制定分层分类补贴标准。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三)经费渠道。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筹集,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三、发放方式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考虑有效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拉动就业等因素,原则上城市区以按月为补助对象购买服务或发放服务代金卡、券等为主,城市区周动较偏远区域和各县(市)可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按月发放给补助对象本人。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能够覆盖的县(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代金券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实施,需确保及时、足额、透明、便捷。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代金卡、券由当地财政和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并发放给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服务需求,在本辖区统一公布的合格承接服务主体目录中任意选择服务,服务费用按标准从代金卡、券中抵扣。失能老年人补贴代金卡、券当年有效,卡、券内当年结余额度经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收回并结转下年度使用。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或发放服务代金卡、券的县(市、区)要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情况,结合当地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等发展现状,定期制定公布承接失能老年服务目录,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或机构住养服务。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估。乡镇(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统一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为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并根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优化和创新申办程序、发放监管办法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要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摸清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要加大经费投入,安排评估、核查、建档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建立评估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制度,对享受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可依靠网络、媒体等现代化手段,定期通过科学便民的方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资金监管和购买服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管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跟踪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出台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