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豫民〔2009〕6号)
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是历史贵留问题。为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对象救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现享受40%救济和定 期定量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现行救济月标准高于100元的地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抓紧落实救助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