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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村改居后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21 8.0k 阅读 387 点赞

洛阳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村改居后农村低保转为城市

低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民〔201262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

按照《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纲要》、《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洛发〔201124号)要求和市领导指示,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村改居”后村民户籍由村民变为居民的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做好“村改居”后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并轨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福民强市”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顺利实施,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村改居后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既要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其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工作平稳进行,以免引发不稳定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提前谋划,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做好资金测算,并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制订出具体详细的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通过后实施。各县(市、区)不得借机随意扩大保障范围。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后所需资金从本辖区城市低保历年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

三、简化程序,区别办理

对已经实现“村改居”且完成了辖区户籍变更的困难群众按照“公开、公平、快捷、便民”的原则,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予以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原享受农村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的人员,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汇总上报乡镇初审,经乡镇审核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应由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地城市低保分类保障水平确定补差标准,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人员信息在社区低保公示栏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收回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换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五保)《申请审批表》变更记录栏中标注变更的事由和补差金额,依据城市低保政策法规实行动态管理。

(二)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居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第十一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