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
护理费标准及政策
根据政干〔2010〕32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800元。
一、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1965〕后财字第1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ƒ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鉴定,可享受护理费。(医疗期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二、报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1、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前因病因残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按规定条件复查。凡已不符合护理费条件的,从移交的第二年1月起停发护理费。
2、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军队离休干部70周岁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A4纸),所在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市军休办审批后执行,并报省民政厅军休处备案。
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病、因残(瘫痪或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例、残疾证明等有关资料(见附件一、二,A4纸),一并报市军休办审定。由市军休办在《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省军休处批准后执行。
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本人因病、因残不能提出享受护理费申请的,可由其配偶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市军休办审批后的材料军休所负责装入本人档案,因病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从批准执行时间起享受护理费,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享受护理费,同时停发公勤费。
三、停发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军休所报市军休办审核,报请省级民政部军休处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民〔1985〕安24号)
2、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军休处批准,停发护理费。(民〔1983〕安56号)
3、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因病因残发给护理费的,生活能够自理以后,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上报,经市军休办批准。停发护理费,并报省军休处备案。
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停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军休办审核。
附件一:
申 请
军休所:
我叫,由于患 病,长期瘫痪在床(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特申请护理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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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粘贴处 |
附件二:
证 明
军休办:
我所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因病(如瘫痪在床、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家属)于年月日向我所递交了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作人员已于月日到家中探望,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军休所(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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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级别 |
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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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年龄 |
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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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等级 |
退休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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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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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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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关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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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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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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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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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原部职别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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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入伍时间 |
入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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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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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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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民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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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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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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