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年8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和谐家园,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我市基本市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市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城市区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努力使全市城市社区建设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和管理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建设和管理全覆盖。社区设置要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以3000户左右为宜。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破产企业、无主楼院等的社区建设和管理。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筹建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物业管理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实现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以形成工作合力。
四、努力壮大社区工作人员队伍
(十)扩大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十一)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每年要至少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教育社区工作人员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关心社区工作人员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任社区书记、主任职务满三年以上,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
五、切实改善城市社区服务设施
(十三)加强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根据社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社区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有条件的要达到1500㎡。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的地名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承诺书或社区公共用房协议书。
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当地街道办事处。
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社区功能室设置要达到“18室1厅1站6栏”要求,“18室”即:党支部办公室、居委会办公室、社区志愿者办公室、社区教师办公室、居民议事室、社区警务室、社区民调室、社区心理咨询室、社区资料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社区网吧、市民学校教室、家长学校教室、科普活动室、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室和少年之家。“1厅”即便民服务大厅。“1站”即:卫生(计生)服务站。“6栏”即:文明(卫生)创建宣传栏、未成年思想道德宣传栏、居务公开栏、法制宣传栏、科普宣传栏、健康卫生宣传栏。社区的水、电、暖、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四)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区、街道、社区等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
六、逐步理顺社区工作关系
(十五)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六)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十七)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十八)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七、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九)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二)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市、区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经费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确保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转,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管理水平、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自2012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要投入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服务设施建设给予奖励。
(二十三)提高指导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社区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