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民〔2013〕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要求,制定《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民〔20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以收定支、因病施救、方便患者、适当补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持有效的《洛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以上四款所列人员到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诊患有本文附件规定的重大疾病之一,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费用或其他救济、捐助后,仍无力支付剩余部分治疗费用的,均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 救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一)本文附件规定的第一至十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6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6000元。
(二)本文附件规定的第十一至十五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4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4000元。
(三)本文附件规定的第十六至二十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3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3000元。
(四)本文附件规定的第二十一至二十八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2000元。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鉴定表》和《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持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鉴定表》和患病治疗自付费用凭据等材料到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进行初审。中国人寿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鉴定表》和患病治疗自付费用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中国人寿建议,结合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支出费用总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中国人寿要在收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五)申请人由于健康等原因造成本人不能提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可指定委托人(或机构)代为申请。对于危重病人申请救助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适当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及时给予救助。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中国人寿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办理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归档等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办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或协助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一、异体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和并发症治疗;
二、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或者化学药物治疗的;
三、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农村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除外);
四、农村十六岁以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除外);
五、结核病(国家免费治疗的除外);
六、囊性肺纤维化病;
七、重症肌无力;
八、坏死性筋膜炎;
九、严重神经元病;
十、多发性硬化症;
十一、重度股骨头坏死;
十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需定期血透、腹透的;
十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四、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伴有一肢以上瘫痪);
十五、重度精神分裂症;
十六、唇腭裂手术;
十七、脑瘫(康复治疗除外);
十八、需手术治疗的急腹症(急性胆管炎、急性胰腺炎、
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
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十、严重烧伤(Ⅱ度以上);
二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伴有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末梢神经病变);
二十二、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非隐匿型);
二十三、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十四、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病变);
二十五、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十六、脉管炎(伴有重度静脉曲张);
二十七、危重孕妇分娩抢救;
二十八、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