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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

2014/07/23 1.4w 阅读 67 点赞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

第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档ノ坏羌侵な椋蛘叱鲎狻⒊鼋杳癜旆瞧笠档ノ挥≌拢鹆钇谙蓿?SPAN lang=EN-US>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