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项目立项、评审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 立项和审批
各单位进行的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设备购置必须书面报告局党组,经研究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立项和审批。
二、项目评审
1、局规划财务科协助联系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项目单位必须提供详细材料并予以配合。
2、如部分项目市财政不需评审,在市财政局明确答复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工程建设项目需委托由市财政局统一采购的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3、所有项目均不得未经评审擅自开工,且实际造价一般不得超过评审金额,如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项目资金,追加部分不得超过原项目资金的10%,并须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 政府采购
1、严格按照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自行采购。
2、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同意自行采购的小额项目,如金额在5万元以上,经民政局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自行采购,并在局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科和业务主管科室人员监督下进行。
3、所有项目(包括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和合同备案。
4、严禁通过拆分等手段来规避政府招标。
四、项目决算
项目结束后,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决算审计书方可进行决算付款。
五、责任追究
1、违反评审和决算相关规定,将按照政策法规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2、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