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精神,为贯彻“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要求,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低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按户施保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户认定的做法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我市农村低保普遍采取按人施保的做法已不适应精准扶贫需要。城乡低保在确定保障对象时,需要落实按户施保规定,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原则上在保证低保家庭发放的低保金达到补差标准的前提下,重点保障申请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具备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予保障。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等文件精神,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可按一户核算。此通知宗教教职人员指的是:按照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人员。
二、适度按人施保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在进行按户施保的同时,对遭遇特殊困难的人员可适度按人施保。
按人施保对象包括: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指的是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连续3个月医疗或基本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上所述重病患者指的是: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超出1.5万元以上的患者。
三、严格审核审批
城乡低保要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低保受理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乡级政府负责,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乡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
按照县级不低于30%、乡级100%的要求,严格落实入户调查并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必须由被调查家庭户主或其委托的主要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包括调查后未予批准的家庭。
切实组织好民主评议和公示,既要杜绝不经民主评议和公示直接审批,又要防止因民主评议未通过导致应保未保。
在审核审批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抚养人信息进行核对,并提交市民政局再次进行信息比对。对现有低保对象,市、县两级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信息复核。对信息核对中发现的线索,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信息线索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运用信息核对结果。
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和按人施保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公正。《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号)规定的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是低保工作多年经验的总结,是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具体化。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综合考量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科学合理运用相关条款,既要尽可能防止刻意骗取低保现象发生,又要确保真正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能得到救助。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需要,《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1年以上和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以上不得在我市申请低保”的规定不再适用。
四、加强档案管理
低保档案是在低保的审核、审批、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民〔2009〕80号)要求,切实完善低保档案资料。特别是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法定赡抚养人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
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函〔2015〕83号)要求,切实组织好低保信息系统的填报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变更信息及时有效。
五、规范资金发放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洛民通〔2014〕82号)要求:一是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或民政部门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二是资金发放情况要利用民政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低保业务股(室)要按规定期限与财务股(室)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符合逻辑关系和准确一致。
六、实施低保兜底
要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民〔2016〕12号)要求,切实把低保兜底保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主动开展工作。
凡是列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范围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予以按户保障,不能等脱贫攻坚战结束时统一办理。
对于贫困县(乡、村)整体脱贫时间节点时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应由县、乡两级政府牵头,扶贫、民政及相关部门参与,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共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