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重点工作推进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重点工作(项目)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有力地推进民政重点工作进程,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民政重点工作推进制度。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和上级民政部门工作部署为重点,以保障解决民生问题为关键,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各项民政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以点带面,促进全市民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民政重点工作推进主要内容。包括省市安排的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局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或项目的落实执行情况,领导交办、批办及查办的事项,年度目标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工作和其他需要重点推进的事项。
第三条 实行局党组交办和领导责任制度。重点工作由局党组研究确定并交办(交办通知单附后),对交办的重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为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抓好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同时,牵头做好对上衔接、对下联系工作,并根据工作推进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每月深入实地或责任单位进行调研,掌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指导、协调工作、解决问题,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 建立重点工作责任单位联系制度。每一项重点工作根据需要或分工落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工作推进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对照既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一把手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专门组织开展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排出进度,明确措施,狠抓落实;责任单位根据重点工作进展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当月工作计划上报市局主管责任领导和指定的承办科室。
第五条 定期召开重点工作推进汇报制度。听取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阶段性工作,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实行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制度。责任领导根据重点工作推进需要随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推进现场会,办公会及推进协调会,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对需要集中研究解决的问题,可由责任单位汇总提交市局党组研究解决。
第七条 组织重点工作推进集中观摩制度。适时组织集中观摩,各单位相互观摩,比开工、比进度,现场点评指导,总结经验,加快推进重点工作(项目)进度。
第八条 落实重点工作推进交办及台账制度。交办制度是指责任科室可根据重点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局属单位提出工作交办,明确工作内容、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经局党组会议确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交办。台账制度是指各责任单位受领重点工作任务后,要建立工作台账,并明确牵头责任领导,承办责任单位、具体内容、工作标准、时间节点等,同时按照市局要求时限及时上报。局办公室、责任科室分别建立台账,督促工作进度。
第九条 注重重点工作推进督查督办制度。市局成立由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及科室组成的督查工作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查看、检查台账、座谈交流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等方式,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工作状态和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情况等进行督查,并对重点工作或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一同进行督办。凡是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要写出书面督查办报告。
第十条 坚持重点工作推进提示通报制度。实行季排名通报,每季度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或未达到完成标准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发工作提示函,对县(市、区)民政局发工作督办函;每季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推进较慢的县(市、区)或单位列入考评扣分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工作推进考评奖惩制度。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考评责任目标,半年、年终将组成工作组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重点工作完成好的县(市、区)、局属单位及机关科室进行通报表彰;对重点工作推进好的县(市、区)民政局,向所在地党委、政府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建议给予表彰。对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县(市、区)民政局,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必要时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局属单位、机关科室根据情况实施问责追究。同时,对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科室、局属单位,责令向市民政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并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