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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事关洛阳人医保待遇!

2023/09/27 1.5w 阅读 324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 〕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对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进行了明确,起草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8日  

征集方式:

1.将书面意见寄或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2.将各反馈意见发至电子邮箱lydybzk@126.com。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市医疗保障局717室待遇保障科,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65519560   联系人:王允

感谢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2023年9月28日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卫健委,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相关保险公司: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 〔2023〕71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4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80元。

二、巩固提高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

(一)调整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门诊费用保障机制,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对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1.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将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院范围扩展至参与医药集采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市内自主择医、直接结算。

2.门诊统筹起付线。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定点医院起付标准按次设定,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院每次30元,县级医院每次50元,在市级(含城市区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及以上定点医院每次50元。

3.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支付比例60%;县级(含一级定点医院、县级医院)定点医院支付比例50%;在市级(含城市区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及以上定点医院的支付40%,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60元。

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结算范围和起付线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中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其他医院报销比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年度支付限额380元。

(二)优化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范围和支付比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40元。

(三)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就医结算范围参照此办法同步调整。

三、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扩大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将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生育医疗待遇保障范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优化职工生育医疗费保障办法。

对我市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基金对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具体为:

1.住院生育医疗待遇。

①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甲等医院800元,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

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比例:三级医院80% ,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含基层医疗机构) 9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含基层医疗机构)95%。

③年度支付限额。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用年度支付限额,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④住院生育并发症。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报销办法执行。

⑤围产保健。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发生的检查项目费用(围产保健),由基本医保基金定额结算,标准为 350元/例,随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依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定额100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相关保障办法和待遇标准按洛医保〔2019〕48号执行。

(四)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四、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一是协同推进参保扩面。各县区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深入宣传、层层动员、全面发动、压实责任,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二是聚焦重点人群参保。共同推进当地大中专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众参保,联合当地教育部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将学生参保作为参保扩面的重点;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提前筹措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市局将建立居民医保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各行业部门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进展情况,并将各县区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各县区要同步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机制,协同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重点人群参保缴费进展调度、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健全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机制

(一)统一参保缴费期。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我省每年的9月至12月份为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不延长缴费期,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统一待遇保障期。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

(三)统一待遇享受等待期。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巩固医保行业帮扶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一)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推动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落实重点人群资助参保政策。一是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联系,健全各类人员参保信息比对、核查机制,定期移交数据,协同做好符合条件人员资助参保工作。二是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三是做好过渡期内政策衔接,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参照当地低保对象标准资助参保;对于脱贫人口中缴费困难人员,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广泛筹集、积极争取资金对此类人员开展临时性资助参保,确保应缴尽缴、应参尽参。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持续落实困难群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建立月调度、分析统计工作制度,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信息公开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