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8月28日至9月4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对城市区部分机动车实行禁(限)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环保不达标车辆限行规定
8月28日至9月4日,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15〕6号)的限行时间延长至全天24小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禁止在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内通行;禁止在伊滨区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伊河以南,掘丁路(含)以西,南环路(含)以北区域内通行。
二、农用车,渣土、沙石及建筑垃圾运输车等散流体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8月28日至9月4日,农用车,渣土、沙石及建筑垃圾运输车等散流体货运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
三、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相关规定
8月28日至9月4日,停止办理各类货运车辆通行证;其间,已经办理市区通行证的禁止在城市区通行(环卫专用车辆,电力、燃气、自来水抢险车,邮政专用车等涉及民生的货运车辆除外)。
四、应急措施
根据市环保部门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如纪念活动期间城市区空气质量指数超标,根据上级要求启动实施重污染交通管制预案,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区采取限行等临时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确保纪念活动期间我市空气质量良好。
五、法律责任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追究责任。
该通告执行机关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