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等文件要求,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在城市区对货车等车辆限制通行,对黄标车、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止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
(一)禁行区域:
1.城市建成区:连霍高速公路(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含)以东以北区域。
2.伊滨区区域:二广高速公路(含)以东,伊河以南,掘丁路(含)以西,玄奘路(含)以北区域。
3.高速、国道:全市辖区内的连霍高速公路、二广高速公路、宁洛高速公路、郑少洛高速公路、洛栾高速公路、洛卢高速公路以及310国道、207国道、311国道。
(二)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二、货车限行
(一)限行车辆:
1.大型汽车[悬挂黄色号牌(车长≥6000MM或者总质量≥4500Kg)的载货汽车、工程车、专用作业车]。
2.柴油载货汽车[悬挂蓝色号牌(车长<6000MM且总质量<4500Kg轻型载货汽车与车长≤3500MM、总质量≤1800Kg微型载货汽车且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
3.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大功率电动三轮车。
(二)限行区域:
1.城市建成区:310国道(不含)以南、郭寨立交桥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宁洛高速(不含)以东区域;
2.伊滨区区域:伊河以南、玄奘路(不含)以北、掘丁路(不含)以西、二广高速(不含)以东区域。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城市区机动车禁鸣规定
机动车在驶入 “城市建成区:310国道(不含)以南、郭寨立交桥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宁洛高速(不含)以东区域”区域内禁止鸣笛。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行、限行、禁鸣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通行证办理
(一)运输民生的煤、电、油、气,以及鲜活物资等车辆[总质量55吨(不含)以上车辆禁止入市],跨行政区域的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1号窗口办理通行证;在一个行政区内通行的到行政区所在地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二)城市区商砼、垃圾(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委审批后,持垃圾运输许可证、垃圾清运运输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强制保险和环保绿标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车辆符合垃圾运输密闭要求且无违法未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到所在行政区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跨行政区行驶的车辆,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1号窗口办理通行证。
(三)轻型柴油载货汽车(蓝牌)
按照车辆行驶证注册地址到登记所在地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
(四)黄标车、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