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2015年出台的《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监管办法》出台背景
为确保我市商品房开发项目顺利开展,保证工程建设如期完成,保障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我市出台了《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政〔2015〕71号),有效期5年。该文件实施以来,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确保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于2020年12月到期。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正常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监管办法》政策要点
该《监管办法》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及主要责任、监管银行、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及相关附则等重要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共六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和监管银行定义,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和用途,规定了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的主要责任。
第二章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备案,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第三章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缴存及相关数据的上报。
第四章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流程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注销。
第五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及主管部门的违规责任追究。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监管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解读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李蕾;联系方式:0379-632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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