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洛阳市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起草之初,市文物局集中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意见建议,并依法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得到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四大部分,主要从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主要目标。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构建系统完整的洛阳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第三部分为主要内容。包括注重规划引领、强化系统保护、保留历史风貌、深化研究阐释、提升利用水平、打造“五大都城遗址博物馆群”、推动非遗传承、壮大文化产业、增强传播能力、促进交流互鉴10个方面。
第四部分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二是有效衔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三是健全财政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做好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奖励激励机制。四是定期总结推广各县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经验做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洛阳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四、解读机构
洛阳市文物局
解读人:张路路 联系方式:65156381